上海户籍一直让外地想进入上海的同志烦透了心,个人对政策不了解,政府又不积极的回复个人的疑问.以下是三种可以通过办理分居进沪的两种途径,这样你可以不必去挤独木桥。以上是有关政策。一、劳动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社发5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以下简称职工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转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应坚持生产、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远地区和单身职工就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的要求。
切实做到既严格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职工转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一)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的转移。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上按职工家庭生活基础(指配偶和子女)是否在沪为依据,可按下例条件办理:
1、对配偶和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可照顾转移来沪工作。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限须满二年。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技术证书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二)”特困”职工的转移。(”特困”是指职工在沪家庭中老人有特殊困难。)按下例条件办理: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照顾外地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三)其他职工的转移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单身三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也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回沪;
4、对属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应由市统战部、市侨办、市对台办和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照顾办理。
三、职工转移的审批手续
(一)外省市职工要求进本市的,一般由外地劳动部门先发函至该职工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配偶,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由区、县劳动局核实审批。
(二)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包括部队院校)中的职工转移事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
四、转移来沪职工的就业原则
(一)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应自行联系在沪接收单位。
(二)符合转移来沪条件但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有困难的,可凭区、县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通知》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必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沪劳计发(91)3号》文件及与该文件有关的职工商调的政策口径均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二、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字第122号)
2、《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16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9号)
服务条件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在沪一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受单位同意任用或聘用,同意与接受单位签订聘用任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手续,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管理部门处级以上人员。
2、外省市一方系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
4、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与外省市配偶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5、在沪一方取得上海市户口满3年,大专或以上学历,出生于68年以前的人员。
6、在沪一方取得上海市户口满3年,并出生于77年之前,夫妻双方为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人员。
7、在沪一方是与外省市配偶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最新动态:接最新通知精神,上述条件中3、4、5、6项条件之一的,还必须结婚满1年,方可以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略,详见本栏《夫妻分居调沪申请材料》)
申报流程
1、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与《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资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人事专员递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安排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签收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另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调沪人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明至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5、调沪人凭《户口准迁证》、“调令”等证明办理调档与迁户手续。
6、调沪人档案到沪后,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档案托管单位盖章后,领取《申报户口证明信》。
7、凭《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准迁证》、“确认单”等证明报户口。
8、户口报入后,单位办理员工录用手续等后续事宜.
第三种:公安局途径:一般结婚登记15年,闵行区结婚登记10年.
免费咨询:liuxinmiao@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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